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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标准名称

应用范围

烟囱高度规定

如何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

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烟囱高度不够即造成全厂SO2排放量超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

①根据锅炉房总容量确定烟囱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以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锅炉>28MW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如达不到左栏第②项要求时,执行排放标准时要加严一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炼焦、焚烧、水泥

①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除执行上述两项外,还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如达不到左栏任何一项时,执行标准时,要加严50%。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

未明文规定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

按单机生产能力确定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一般水泥厂配套设备仅要求高出屋面3m。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标准之外的大气污染

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5m以上

如达不到烟囱高度标准时,要加严50%。

焚烧炉

 

未明文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段:200012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时段:20011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时段时段 
  燃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燃 轻柴油、煤油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 50 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时段时段时段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  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时段时段 
  层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5000 5000 1 
4.6 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FACE="黑体"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烟囱高度:

标准

烟囱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氯气、氰化物、光气

1、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不能达到要求的排放速率按50%执行;

2、排放同一污染物,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计算等效烟囱高度,速率为之和;

3、新污染源高度不低于15m,低于15m排放速率按50%执行。

不得低于25m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有排放恶臭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厂界标准值一、二、三级,排放速率)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达不到下表要求,严加控制,按C=C0×(h2/h02)计算,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C0——标准规定允许排放浓度,h——实际高度,h0——下表所列高度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单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700

700~1200

1200

500

500~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意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铅玻璃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0.7mg/m3

1、最低允许高度15m2、高出周围半径200m建筑物3m3、还应按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4、但不到任何一项时排放浓度按标准值的50%执行。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机械化炼焦和非机械化炼焦,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炼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m

机械化炼焦炉的荒煤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在荒煤气放散管顶部安装自动放散点火装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1、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按环评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2、大于28MW40t/h)时,按环评要求确认,但不得低于45m,新锅炉房烟囱高于周围半径200m内建筑3m

3、达不到以上其一,按50%执行。

4、≥0.7MW1t/h)设置永久采样检测孔及相关设施,单机≥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台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65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发电机组。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最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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